府谷县招商引(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我县招商引(投)资优惠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所有县外投资者来府谷开发矿产资源(不包括小煤窑开采),兴办农、林、水、牧产业,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各项事业。 二、新办个体、私营企业的用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设施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土地政策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对规划内工业园区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对全县的企业建设用地实行限价征用。对于违反县政府土地统征政策、擅自出让土地的乡、村,政府以后将不在该区审批投资项目。 四、县内外的非公有制投资者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面实行优惠。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20%比例征收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合营改造项目,以土地作为出资条件的,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符合国家划拨供给土地政策的,划拨使用土地。开发荒山、荒滩、荒坡、兴办绿化、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等事业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五、对在县城污染控制区外兴建生产性企业占用荒地者,免征新增建设性用地有偿使用费,并返还20%的土地出让金。 六、企业在修路、供水、通电时需占用的土地,在规划园区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在园区之外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组采用机动地补偿、集体统一划拨等方式划拨给企业无偿使用。确需交纳土地使用费的,不得超过全县最高限价。 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投资改造和开发五荒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延长至70年。 八、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九、新办主营业务为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新办生产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独立核算企业基本条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新办企业占用五荒地建设生产性企业,客观上造不成水土流失的,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对从事农业生产项目和农特产品开发的企业,从有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税。 十二、对非公有制投资者新办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县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取得收入,免征单位所得税。 十三、对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将诚信建设做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全面树立政府“内诚于心,外信于人”的形象。政府各部门从立项审批到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其它各项服务,实行“一厅式”办公,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实现服务规范化、科学化。 十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投资方向、投资重点,且投资数额较大的县内外投资者的特殊要求,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着项目走的方式予以解决,尽量保证投资者满意。 十六、对所有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和村民进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十七、实行项目审批承诺制,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我县投资方向的项目,只要个人资料和银行资信证明手续齐全,并且投资条件成熟,原则上十五天内办理好审批手续,如有其它事由不能审批者,在十五天内向投资者做出书面答复。如十五天内没有审批,且无书面答复者视同批准。严格控制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办理全部项目审批时各项费用的收缴总额不超2000元。其中地方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 十八、设立投资环境“110”热线。在项目建设期间,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收费。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遇到困难需有关部门解决,部门视情节尽快予以帮助解决,如有推诿扯皮和吃拿卡要等情节,一经投资者或企业举报,严厉查处。 十九、实行收费“一票清”制度。投资商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交纳的各种费用和日常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由指定机构集中收缴。 二十、凡新办企业属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县收缴部分能免收的免收。 二十一、凡在我县新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办理各种证件只收取工本费。 二十二、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其业主和亲属可以在该企业驻地城镇免费入户,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可免费办理入户手续,并在子女的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二十三、县外投资商所用非本县牌照车辆,可在本县内正常使用,需换府谷牌照的,一切手续费用全额免收。 二十四、对新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如遇有关部门超越收费目录、范围和标准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 二十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予以奖励。招商引资是指从我县辖区以外引进并用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和项目(不包括上级正常拨付资金和项目)。引资奖励经费可由引资企业和县财政按3:2比例共同负担,具体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落实。 二十六、通过非政府渠道引进捐款和援助款等无偿资金的,可给引资者按引资额的10—15%计发资金。 二十七、引进无息贷款的,可按以下方式计发资金:使用期在二年以内的按引资额的2%奖励,三年以上的按4%奖励。 二十八、引进贷款利息低于国家同期利率的,可按使用期和引资额的下列比例计发奖金:使用期一年的为0.5%,二年的为0.8%,三年以三年以上的可按1%计发奖金。 二十九、引进技术、设备、商标等非货币形式投资,以其折合资本价值总额,对引进者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之标准给予奖励。 三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我县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