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矿山救护的体制 捷克全国共有三个矿山救援和救护培训中心,位于奥斯特拉法市的矿山救援和救护培训中心是捷克三个中心中规模最大、配备最好的。 捷克矿山救护体制的法律依据 ,捷克关于矿山救护的法律都是由国家矿务局制定的,即部门规章。主要有《矿山法》、《矿山救护条例》、《矿山救护总站和矿井救护站救护细则》、《关于地区救护总站职能的规定》等。捷克矿山救援系统的构成及主要职责 捷克矿山救援共有2个等级,分别为矿务局救护中心和矿井救护站。 矿务局救护中心的主要职责: (1)在井下出现意外事故时对生命和财产提供快速、有效的紧急救助。(2)快速消除事故对矿井的破坏,使其他救援人员深入井下进行救灾。(3)在恶劣和缺氧环境下进行作业比如在高空、水下或深井作业。(4)同有关部门在事故预防方面进行合作,同时保证工作安全。 (5)负责给矿井救护人员提供长期的急救服务和相应的设备。(6)给发生事故的矿井提供医疗急救。 奥斯特拉法救护中心的人员组成:1名救护中心总指挥(总站技术人员)1名总指挥副手(总站技术人员)2名总指挥助手(矿井救护站)3个5人队的救护小队 1个医疗救护小队 1名机械工(救护车司机)2名技术人员(救护车司机)2名技术人员(矿井救护站) 捷克矿山救护执行细则 救护总站的执行细则:包括紧急救护工作细则、报警细则、现场救助细则、训练细则。救护站工作细则:包括组织、安排的具体任务,救护队的人数、任务和救护人员的权利,救护站的装备数量、型号和使用方式,救护站培训的内容和范围,有关法律和条例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紧急救护细则:包括组织紧急救护、救护人员组成、长期的救护队巡查、调度人员的职责。 报警细则:包括报警、保证快速出发、组织出发、在救护总站补充救护值班人员、调度和召集系统、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报警。现场救助细则:包括救护站总指挥和救护人员的职责、救护小队的基本组成、策略和设备、在各种不同的事故情况下,领导现场救护的不同策略。 训练细则:包括制定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对救护人员的体能评估(根据捷克救护总站的规定的标准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护人员的处理规定。 |